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,且在“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服务系统★”)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建筑劳务企业★★”)。
3★★.劳务能力信息填报。企业登录“服务系统★★★”后,完善★“劳务合同采集”“劳务合同开票信息”模块内容★★★,上传劳务合同、项目增值税发票等★★;纳入《补充通知》核查范围的项目,企业须完善“自行劳务施工申报”模块内容,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★★,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。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★,应归尽归;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,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、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★。对符合历史业绩补录要求的企业★★★,须在系统内如实录入项目信息。
4★★.良好信息填报★。企业须在★★“服务系统★★★”内填报各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;非本市范围的良好信息,须提供“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()”信息。良好项目信息应满足★★“服务系统”内提示的认定要求。
2★★★.基本信息填报★★。企业登录“服务系统”,完善“基本信息申报★★★”内容,上传有效的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扫描件,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★,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“市外”,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;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★★★,企业可在★★“服务系统”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★★★,更新后重新上报★★★;★★★“服务系统”中企业资质证书★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,不作为本季度动态核查对象。
根据《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》(苏建筑安全委办〔2023〕12号)、《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》(苏建筑安全委办〔2024〕2号,以下简称《补充通知》)★,现就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本次劳务核查“服务系统”将于2024年11月15日9:00开放,于2024年12月5日17:00关闭★★★,随即进行2024年第四季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。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,将计入下一核查期。
12月5日前,在★★★“服务系统”的★“现场检查信息”模块★★,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★★★。4.不良信息录入。
1.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。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市劳务专委会★”)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、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,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线.评价分值审核。
项目总包单位应于12月5日前,在“服务系统”的“项目管理评分★★★”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。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,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。材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。总包单位可使用“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”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“服务系统”★★。
12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(见附件)★;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。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★,各县级市(区)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(见附件)。3.坚持公平公正。
各县级市(区)住建局(委)、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、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★,各有关单位:
相关标签: 企业动态核查网址